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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二、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七三條規定,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:
      1.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
      2.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      3.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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